校友总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本会定名“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友总会”。英文译名为:“Alumni Union of Huade School of Applied Technology of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”。会址设在哈尔滨华德学院内。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本会是从事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友联谊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秉承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优良传统,发扬华德精神,以感情为纽带,以沟通为基础,以活动为载体,以事业发展为目标,增进校友之间及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,交流经验,沟通信息,加强合作,互相支持、共同发展服务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四条 宣传华德学院的优良传统与学风,团结广大校友,增强友谊与合作,沟通校友间及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,组织校友开展多层次的联谊活动,支持在职校友的事业发展,鼓励与支持校友关心母校发展,指导和协助各地华德学院校友会开展工作,为校友服务,为母校的发展服务,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,均属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友
(一)各个时期的哈尔滨华德学院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研究生、进修生、培训生等;
(二)在校的教职员工及各个时期曾在哈尔滨华德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;
(三)哈尔滨华德学院聘请的兼职教授、访问教授、顾问教授、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。
第六条 凡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友,经与母校校友总会或各地校友会取得联系,填写登记表,承认本会章程,即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
(一)选举校友会机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;
(三)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;
(四)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。
第八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校友会章程;
(二)积极参加校友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;
(三)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,促进交流;
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母校校友总会或本地校友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总会设理事会,由理事若干人组成,每届理事会至少开会一至二次,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。
第十一条 总会理事由各地校友会协商推举产生,每届理事任期五年,可以连任。
第十二条 为加强与各地校友联系,特设通讯理事。通讯理事请各地校友会会长或推荐一名校友出任。
第十三条 总会设名誉理事若干名,名誉理事从年满70周岁的原任理事或有特殊贡献的知名校友中选任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
(一)对外代表总会;
(二)推举会长、副会长,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;
(三)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、计划及重大问题;
(四)解释和修改《哈尔滨华德学院校友总会章程》。
第十五条 总会设会长一人,副会长若干人。会长由哈尔滨华德学院院长担任。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,副会长由会长在理事中提名,或从理事中推举产生。
第十六条 总会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,组成秘书处。秘书处对会长负责,第十七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工作。
第十八条 总会设立办公室,一般情况下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兼任。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:
(一)执行和实施理事会的决议;
(二)处理校友总会日常工作;
(三)负责接待国内和海外返校校友讲学、参观访问事宜等;
(四)负责网站上的信息发布与处理及管理与维护。
第十九条 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成立地方或单位校友会,名称统一称“哈尔滨华德学院×××(地名或单位名称)校友会”;按照实际情况,各地校友会可采取灵活、方便、多样的组织形式,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。总会与各地区各单位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,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 总会经费由学院资助、企业赞助、校友捐助和其它方式筹集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捐赠、资助,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与终止
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拒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,由理事会全体表决,同意终止,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,即可终止本会活动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